驾照年龄做假,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事故损失
2012-08-09
来源:国晖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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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29日,潘某驾驶一辆经车主刘某允许的轿车在道路左转弯时与一辆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摩托车主陆某伤势严重,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后,陆某的家属将刘某和潘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路某11万元,同时判决车主刘某赔偿路某家属各项损失计32万余元、驾驶员潘某对刘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事故后,刘某多次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但都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刘某以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由,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方责任险赔偿范围内赔偿事故损失20万元和车辆损失3470元。法院在审理后认定,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潘某驾驶执照获取途径不合法一项,法院查明后认定,潘某采取不正当方式获取驾驶资格并使用至今。从潘某驾驶执照的不合法性判定,法院驳回刘某对保险公司的诉讼,保险公司无需进行理赔。
关于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无依据合法途径获取驾驶资格,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事项解释:被保险人获取理赔资格条件之一,被保险人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道路驾驶资格,否则将失去获赔权利。《道路安全法》中规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机动车驾驶资格并延续使用的行为,将被视为驾驶资格无效,并在三年内不得申请驾驶资格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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